澳门房屋税
又称物业税或房屋业钞,是以本地区房屋的收益为课税对象的一项直接税。其课征范围包括:1.永久性座落在地上的房屋以及和码头、港口相连的房屋;2.组成一栋楼宇的各个独立单位,在法律上适合分层制度者:3.不论房屋是出租还是自住,都要纳税。房屋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出租房屋的全年租金收益征收;另一种是按照自住房屋的评估收益征收。房屋税的税率也分为两种:新建楼宇的税率为10%,未扩建或未改建的旧楼宇的税率则为16% 。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不分级计征,即不论房屋被核定的可课税收益是多少,均适用单一税率,作为房屋税的税款。房屋税的豁免范围包括:1.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公益行政团体、学校自用房屋及楼宇;2.教会、传教团体及其他教士依教规组成的宗教团体等符合其宗旨的房屋;3.任何宗教组织及团体,专供其宗教祭祀用的庙宇及楼宇;4.经营任何工业的个人或团体,专供其工业场所开设及工作使用的非租赁楼宇;5.个人或团体,其楼宇全年供不牟利的小学、中学或专科学校使用者;6.个人或团体,其全年可课税收益不超过1200元者;7.新建楼宇供居住及商业用途者,以及经过改建或扩建楼宇,只要该工程价值超过该栋楼宇市价50%者,可享受豁免房屋税,在澳门市豁免期为4年,在离岛市为6年;8.新建楼宇供开设工厂者,豁免期在澳门市为5年,在离岛市为10年。可以看出澳门政府多方面鼓励市民兴建更多的商业、居住和工业楼宇,并且鼓励房屋的更新。房屋税的计税依据即可课税收益的计算还允许进行必要扣除:1.对于有租赁关系的房屋,以出租人按租赁合约所取得的租金为可课税收益,遇有保养及维护费用发生时,业主可将看更费、公共电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费及其他维修费用填表申请扣除,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可课税收益的10%;2.分租者以次承租人全年交付的租金,减去承租人全年支付给出租人的合约租金后的差额要纳税,此差额不能得到上述维修费用的扣除;3.对无租赁关系的房屋,以估计租金收入作为可课税收益,遇有保养及维修费用,也可接受最高限额收益10%的扣除。房屋税的纳税程序包括登记、申报、缴纳、申驳等。当有楼宇或单位出租时,业主要办理适当的租约,以确保自身的权益。现在的做法是:凡单位每月租金超过800澳元的,业主租客双方需到立契官公署登记,然后再到财政司房屋税科填表登记;每月租金在 800澳元以下的,可不在立契官公署登记,但需购买财政司税捐厅印制的标准租约,一式3份填好,双方存留,另外一份在财政司房屋税科登记,如不在指定限期内递交登记表,将被罚款500—5000澳元。此外,当出租房屋减租、加租、取消租约或空置时,业主应变更登记。房屋税申报在每年1月份实行,财政司在2月份完成对可课税收益的核定时令纳税人完纳税款。纳税人如对税额不满,可在4月15日前或收到可课税通知书后10天内进行申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