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物业转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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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房屋或土地业权发生转移时所课征的一种税,俗称“司沙”。根据澳门政府于1982年颁布的条例规定,物业转移税由房屋或土地交易的购买方作为纳税人,以买卖双方申报的成交价和政府评估市价中较高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澳门为7%,离岛为5%。 1988年6月,立法会通过法例,将物业转移税税率降低1%,新的物业转移税税率在澳门为6%,在离岛为4%。物业转移税有减免税规定。新建楼宇若购买者属于自用性质,楼价中有4万元的应纳物业转移税可获减半税率优惠;新建楼宇在豁免房屋税期间,其物业转移税也可获税率减半优待,但上述楼宇如在2年内转售,卖方业主须向税捐厅补缴先前免缴的一半税款;根据《经济房屋法》兴建的房屋和楼宇在买卖时可享受豁免首次买卖的物业转移税。物业转移税的纳税程序为:1.在物业买卖成交时,先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1份申报书,申报物业成交的价值。此次申报必须具有真实性,因为财政司依照税例可在25年内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报,除追补课征差额外,还要罚款。罚款按情节轻重可分为两类:一类罚款为虚报楼价与实际楼价差额的14%;二类罚款为虚报楼价与实际楼价差额的25%;2.纳税人向税捐厅递交成交单后,税捐厅先按其申报价格即时课征税款;3.税款入库后,由税捐厅进行价格重估,如重估值高于申报值时,要按差额补征物业转移税,但重估值低于申报值时,则不能退回物业转移税多纳的部分;4.纳税后双方持税单才可到立契官公署办理买卖合约及到物业登记局办理转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