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营业税
澳门地区对经营工商营利事业活动的个人和团体,按照不同行业和规模所征收的一种固定税额的税。澳门营业税法最早由1964年第1634号立法条例规定,后于1977年为第15/77/M号法律中的《营业税章程》所取代,并于1985、 1987年和1989年分别由第12/85/M号法令、第72/87/M号法令和第1/89/M号法令法律进行了3次修改。任何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人和团体,凡是开始营业、变更营业、增加新的营业活动、停止营业均要进行税务申报,在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审批,并且缴纳营业税款后,才能取得营业资格开始经营,或者开始新的经营活动。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澳门地区经营工商业及其他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所谓工商业经营是指一切自资经营或不征收职业税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被称为营利事业。该税项并非针对经营所得的收益征税,而是对每个工商业企业、店号按照不同的行业和规模来确定其应纳税额。《营业税章程》所附的“行业总表”将工商业分成7个部分29类80种363个行业,每个行业又按照注册资本的多少分为三等,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工商业的7个部分是:加工行业;公共工程与建筑业;电、气和水行业;商业、银行业和保险业;交通及通讯行业;服务行业;其他行业。另外,在税额方面,海岛地区与澳门半岛地区不同,一般是澳门地区的税额比海岛地区高出一半左右。 税收优惠方面,对下列情况免征营业税:澳门地区政府机关及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公益团体,教会机构及其组织,免费或不谋利提供救济、慈善、卫生与教育服务者;市政机关以及用于市政服务的供水供电行业、公共交通行业等;不营利的小学、中学及技术教育学校;经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且将取得的纯收益全部供作文化、教育、慈善或救济用途的公开表演、游艺会和音乐会等;与政府缔结有关合同而被豁免营业税的团体或个人;报纸、杂志的出版人;小型工场,由经营者本人、配偶、儿女及最多有四个亲属在场内作业的事业。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不超过6000元,且被评为三等规模的,可豁免一半税额。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方面,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然后由财税部门评定其税额。将要从事任何工商业活动的个人和团体,在开业前30天内由纳税人自己或者通过其代理人向有关财税部门递交申报书,申报书中应填写营业人姓名、店号、名称、经营地点、业务范围、开业日期、投资额等。财税部门审查后,按照“行业总表”作出初步税额评定,并办理临时结算,临时结算后8天内进行征收,通知纳税人缴纳。在开始经营以后60天内,财税部门将对纳税人的营业及交税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财税部门将对其营业活动作出一个明确的分类评定,并将纳税人的营业活动、税款及结算载入有关登记册。另外,对以后影响税额评定的下列四种变动,营业人要再次向财税部门递交申报书: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或店号改名,纳税人改变地址或营业地点搬迁;开始从事新的营业;停止从事全部或部分已经登记的工商业活动。营业税的税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