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印花税
对商业活动 中所立凭据征收的一种税。早在1907年,澳门就开始征收印花税,但有关印花税的法律在1941年才颁布。1941年,澳门颁布第701号法令和《印花税总表》。1974年第3/74/M号法令对上述法律又作了修改,并重新发布。1981年第15/81/M号法令对上述法律又作了修改,取消了慈善印花税。1985年,立法会通过了《信用机构印花税修订条例》。1988年对以往的印花税法律作了系统的修改,以第17/88/M号法律的名义,重新颁布了《印花税章程》和《印花税总表》,这就是现行的印花税的依据。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较广,凡是在商业活动中所立凭据都要缴纳印花税。主要有合同印花税、准照印花税、租赁印花税、保险印花税。还有其他的印花税,例如,股本印花税,在组织公司时按照股本征税;表演印花税,是按照表演、展览以及其他娱乐活动票价征税;博彩印花税,对彩金征收;交通印花税,对乘客乘轮船或者飞机出澳门时按照票价征收;银行印花税,对银行管理利息、佣金等所得的收益征收;税金印花税是对征税凭单的金额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从事澳门《印花税总表》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个人或者团体。其中,准照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准照的领受人;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合同的签订人;租赁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出租人;交通印花税的纳税人为旅客;保险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投保人;博彩印花税的纳税人为中彩人。下列情形豁免印花税:保险公司收到其他在本地区经营的保险公司的再投保及退休金保险的保费;经获准以慈善、文化目的,或为同样目的的机构举办的表演、展览会、娱乐、慈善游园会的入场券;兑换业务,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与总部设在外地而在澳门无固定地点的机构所进行的业务及其他特定金额或货币的信贷服务。 印花税为从价征收,税率因行业的不同或业务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准照印花税的税率为10%,根据准照费计征;表演印花税的税率为10%,按照票价收益计征;银行印花税的税率为1%,根据资金管理收益计征;交通印花税分为两个税率,往葡萄牙和中国内地的,征收1%;往其他地区的,征收2%,根据票价计征;保险印花税的税率根据险种不同分别为2%、3%、5%,根据保费计征;股本印花税税率分为四档,根据股本额计征;税金印花税税率为5%,根据征税凭单的金额计征;博彩印花税税率为5%,根据彩金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