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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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是除法院外葡萄牙主权机构在澳门的代表,由葡总统任免并直接对其负责,任期一般为4年。他有以下职权:①立法权。可根据澳门立法会的授权制定有关法律和法令。参加立法会会议,虽无表决权,但有提出立法动议权。对于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只有经他签署后才能生效,并可行使否决权和提请葡萄牙宪法法院审查是否合宪权。③行政权。执行法律和法令,负责澳门地区的总政策,领导这个地区的一般性政治,统筹整个公共行政。还作为澳门保安部队负责人,负责该地区的防务和治安。③对外权。有权处理与澳门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诸如维持澳门与外国的关系、订立国际性协议或协约等对外事务。④主持咨询机构。澳门咨询会、保安高级委员会等咨询机构由他主持,并可自行或应任何委员的请求决定召开会议。⑤提议解散立法会议。这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才能向葡萄牙总统提出。澳门总督因事离澳时,由其属下的政务司轮流代行其职务。1987年7月就任的现任总督为澳门历史上的第126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