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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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法由立法部门律政司制订并解释,税务部门负责执法,但是,税务部门也可向财政司提出意见,由财政司将意见转达立法部门。香港税务局是根据《税务条例》设立并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政府部门,经财政司向总督负责。税务局设有局长、副局长各1人,助理局长5人,以下依次为总评税主任、高级评税主任、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及雇员,共计3000余人。香港现行税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以直接税为主。直接税包括:1.薪俸税:是对受雇于香港而获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2.物业税:根据物业(产业)产权向业主征收的一种税;3.利得税:对在香港从事生产经营、商业、贸易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盈利征收的一种税;4.利息税:对在香港持有债券、物业抵押契据、存款、借款或其他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征收的一种税;5.遗产税。间接税包括关税、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酒店房租税、差响税、车辆税等。总的来说,香港的税制比较简单,税率也比较低,从而成为一个国际避税地。在征收管理上,香港建立了一套较为严密科学的制度。《税务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申报制度、评税制度、缴款制度、检查制度和上诉制度等。香港的课税年度是4月1日一次年3月31日。每一课税年度结束后,税务局即将各种报税表寄给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评税主任的书面通知填写报税表,并连同可供审查的资料一起送交税务局。评税主任评估税额后,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必须按照通知书评估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局缴纳税款。由于香港是按不同的税种进行征税的,所以,纳税人必须填写不同的纳税申报表。在香港,不实行源泉征税的控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