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武汉国民政府关于法制的条令

历史31 阅读

1927年5月10日,武汉国民政府为纠正“乱捕乱杀”现象,颁布了《禁止民众团体及民众自由执行死刑条例》,5月14日又颁布了《武汉国民政府关于逮捕手续的命令》,在执行逮捕行动时,必须依照下列手续:①司法机关依法执行;②管理武昌、汉口卫戍事宜的武汉公安局,奉上级机关命令执行及依其职务执行;③当场抓获的现行犯,逮捕后必须由政府的法定机关审讯。如违背上述规定,政府将给予严厉处分。凡不依《处分逆产条例》而擅自没收财产者,政府给予严厉制裁,是团体行动者,解散其团体,并对负责任的个人加以处罚。根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判处死刑的,应报政府批准,如审判机关不经批准即执行死刑,就解散该审判机关,另行组织新的审判委员会。根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未明确规定判处死刑,如需经政府核准判处死刑,则该法律条例就明确增加死刑规定。(死刑案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必须报国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方要经省政府批准)各地民众团体拿获反革命分子及土豪劣绅等,要一律交政府严办,不得私自执行枪决。 这两个条例、命令的颁布既打击了破坏革命的敌人,又保证了依法办事,对于维护革命秩序稳定社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汪精卫等人以此来束缚革命群众的手脚,也给革命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历史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