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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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地区长期来不准用中文处理公务,在香港回归祖国的大背景下,中文才逐渐取得了合法的地位,1974年《法定语文条例》出台,中英两种文字被视为地位平等的处理公文的法定语言,在此基础上1975年香港民政署中文公事管理局编印了《香港政府中文处理手册》,经过几年的修改完善,1996年法定语文事务署编印的《政府公文写作手册》是一个比较完整、比较系统的、有着香港自己特点的指导性文件。“手册”规定香港公文格式要素有:缓急程度、机密程度、公文编号、发文人受文人、标题、正文、附件、副本、下款、日期时间、公文印发11项内容。公文采用从左至右的横式格式和从右到左的直行格式书写。近年来因横式格式便于引用英文、编号或阿拉伯数字,使用日趋普遍,部分告示、应酬书函、刊登在报刊的公函及奖状、请柬等仍沿用直式格式。格式见本节附录①、附录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