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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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对源于香港的利息或被认定为源于香港的股利征收的一种税。入息税的检定期从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共计12个月。利息支付方负有预提入息税,并把预提税款上交政府的义务。入息税的课税范围包括源于香港债券、抵押贷款、销售期票、存款、贷款或其他债务的利息;在香港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年金;银行存款单和汇票到期偿还时被认定为利息的特定利润。对下列利息则免除入息税:(1)政府按照《金融条例》建立的银行、香港电气公司、中国电力和能源公司、港华天然气公司支付的利息。(2)香港从业的公司或按照《金融条例》登记的银行支付给政府的利息。(3)获有香港税务局局长颁发的税务准备证件的已付或应付利息。(4)已付或应付给注册的经纪人和注册的借款人的利息。(5)已付或应付给按照《贷款条例》发行的政府债券的利息。(6)依据《信贷联盟条例》已付或应付信贷联盟贷款利息等。确定利息来源的方法,分提供信贷检验法和操作检验法两种。前者适用于对营业和个人利息来源的确定;后者适用于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来源的确定。原标准税率为15%。 香港为了避免对个人分项课征所得税超税负,允许纳税人选择综合计税的方法,即“个人入息税”。这种税以个人营业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物业所得、利息所得总额为征税对象,以取得所得并经申请批准的香港永居居民或暂时居民为纳税人,以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扣除个人、妻子、子女等的免征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再乘以适用税率,其最高税负不超过扣除前总收入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