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香港利得税

香港地区对营利事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是香港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项税收总额的45%。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指从事有关知识技能或手工技艺的业务活动,如绘画、设计、外科手术、咨询等)或商业获得盈利的企业,包括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都是该税的纳税人。因香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利得税的征税对象仅限来源于香港的所得;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汇到香港不征税。香港利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就纯利课征。在计算纯利中,对允许扣除或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与支出项目,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对纳税人为企业赚取利润而付出的各项费用均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主要项目有:1.借款利息和有关借款的律师费、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费用。2.租金。3.坏帐。4.修理费。5.不列入折旧的小工具、器具或物品。6.购取专利权或使用权支付的款项。7.折旧。8.退休金。9.科研及开发费。10.教育费。11.慈善捐款对资本性支出、家庭或私人开支和利润分配,不准许作为企业费用开支。香港为了推进技术更新,固定资产除了正常提取折旧外,购置机器允许按成本额的60%,工业楼宇按成本额的20%提取首次折旧。纳税人发生经营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无限期抵补,直至抵补完为止。利得税实行比例税率。自1984年4月1日起,无限责任公司的税率为17%,有限责任公司的税率为18.5%;1989/1990年度无限公司的税率为15%,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6.5%;1993/1994年度无限公司税率为15%,有限公司税率为17.5%; 1994/1995年度无限公司税率仍保持15%,有限公司税率降为16.5%。利得税按年计征,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选择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年度,但不得把本年度的所得移在下一年度纳税。在纳税年度内,必须先按上一年度实现的利润预缴税款,年终进行结算。如果预缴的税款不足,应予补缴;如果预缴的税款有余,不予退回,用于抵缴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款。利得税由香港税务局负责征收。

经济管理百科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