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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香港地区对个人来自香港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个人。“入息”,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收入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以及长俸等收入。如果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得到雇主提供补偿,这些补偿也要作为个人所得对待交税,此外,任何人因运用在公司任职、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因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取得的收益也应缴纳薪俸税。总督的工资,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馆员领取的官职报酬、奖学金及其他教育补贴等等不征税。薪俸税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据退休计划而领取的退休金以及课税年度在香港境内工作不超过60天者,其收入也可不纳薪俸税。香港薪俸税实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征收原则。凡以上所有列举的收入项目,只就在香港境内所赚取的所得征税,而不论收入取得者是否属香港居民。薪俸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丈夫和妻子的所得总额扣除生计费用和必要费用后的余额。生计费用包括本人、妻子、子女及供养父母4个方面的费用,实行定额扣除。必要费用是指其性质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全部纯为用于产生收入的费用,实行按实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赠与认可的慈善机关,其总额不少于100港元的捐款,也可以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扣除费用后的年收入的10%。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即为应缴纳的薪俸税。有关个人生计扣除以及薪俸税税率表如下:个人生计扣除表(1990—1991年度) 单位:港元 根据香港1994/1995年度预算说明,薪俸税宽免额标准变动如下:单位:港元 薪俸税的税率1993/1994年度以前采用2%—25%的超额累进税率;1994/1995年度最高税率从25%降低到20%。薪俸税税率表(1990—1991年度)1994/1995年度香港薪俸税税率变化如下表:1994/1995年度香港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一个单人收入的4口之家缴纳薪俸税前平均年收入为89. 2万港元;薪俸税的宽免额比原标准增加28%。宽免额标准放宽后,得益的纳税人超过113万人,其中42万人得到免税。依据上述标准,薪俸税起征点的变动以及适用15%标准税率范围测算如下表:单位:万港元 香港对薪俸税规定有极其严格的申报制度。根据香港税务条例,一方面,雇主负有提供招雇和解聘雇员情况以及申报雇员酬劳的资料等多项义务。另一方面,每个雇员还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税务局再根据雇主申报与雇员申报加以核实。雇主负有必须申报雇员薪酬及长俸情况的义务,要求在每一财政年度末提出申报,详述给每个雇员的应征税报酬情况及其它规定的项目。薪俸税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纳税年度,按年计征。按税法规定,任何人士都应就本课税年度的一切来源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报税。雇主在4月1日至5月1日内申报上一年度雇员的薪俸情况送税务局查实,而雇员须在5月1日至6月1日的1个月内申报自己的薪俸收入情况,申报时填写《薪俸税报税表》。纳税人在本课税年度应交的税款,在当年的7至8月份缴纳一次(约占税款的75%),年终进行结算。如果预缴税款有余额,则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预缴的税款。薪俸税由香港税务局负责征收香港税务局每年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一次答疑性质的审查,由计算机对纳税人申报薪俸税有关数据进行处理,发出稽征和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如不能按照申报表中规定的时间提交申报表,或不能在集团延期制度所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交,香港税务局将采取以下几种制裁手段:1.估算稽征;2.罚款5000港元,另加申报表内应纳税款的3倍罚金;3.起诉。对于在指定日期内未缴纳税款者处以5%的罚金,超过指定日期6个月者罚金将会增至10%。公司、雇主雇用人员或辞退雇员,在发生后1个月内没有通知税务局,则会被罚款2000港元。对纳税人要离开香港而未缴清税款的,税务局可经过法院通知警察、海关部门,不准其离港。香港薪俸税开征于1940年4月,后因日本入侵香港而于1941年12月停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薪俸税作为地方税重新开征,并成为香港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收入约占全港税收收入总额的30%,成为香港财政收八的一个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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