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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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是以英国海外辖区所采用的基本模式发展而成,按照《英王制诰》和《皇室训令》的规定制定。英国女皇是香港的最高统治者,香港总督是英国女皇的全权代表,由女皇根据外交大臣的提名任命,总揽香港的行政、立法大权,并兼任驻港英军总司令。港督之下设五个系统:1.两个带决策性质的咨询机构——行政局和立法局。2.以布政司为首的行政部门。3.以首席按察司为首的司法部门。4.以驻港英军司令为首的军事部门。5.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从1982年起,香港政府推行“地方行政计划”,在布政司署所属政务总督之下,分别设立港九政务署和新界政务署,并把香港、九龙和新界划分为18个行政区,每个区均设政务处、地区管理委员会和区议会。除政府机构外,香港政府还设立了一些辅助性的组织、半官方机构和各种咨询委员会。(一)香港总督。简称港督。是英国女皇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导香港一切政务的最高权力。总督担任行政和立法两局的当然主席,独揽行政和立法大全。香港总督权力的法律依据是英皇玺书制诰,这是香港的宪法文件。港督作为香港的最高行政事务负责人,主持行政及立法两局的会议,日常政务交由布政司具体负责。总督通过布政司向各部门负责人传达行政和政策方面的重要指示,所有在港实行的政策决定,都必须经过总督,或通过行政局以总督的名义批准。立法局通过的任何条例,也必须通过港督的最后批准才能成为法律。港督还兼任驻港三军总司令。香港虽然在诸如军事防务和国际关系等重大问题上,仍然要由伦敦决定,但英国政府历来对香港地方政策事务较少干预,所以,港督就有了很大的相对独立权力,其对香港各项政策的实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决定权。(二)行政局。行政局是由港督根据英国对香港有关政制规定而建立的最高行政机构,但它仅仅是协助总督决策的咨询机关。其成员由5名当然官守议员(指几个法定的行政部门首长,即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民政司和英军司令)、1名委任官守议员(指英女皇或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指令港督委任的某一部分的行政首长,一般任期一年)和9名非官守议员(指香港各工商企业、团体的代表人物,由港督任命,一般任期5年,可连任)共15人组成。港督是行政局的当然主席,主持该局会议。行政局的主要职能是向总督提供制定政策的意见,审查立法局的法案,并可在总督同意下颁布规例、法令。所有重要的法案在提交立法局讨论前,均需先由行政局审查。一般情况下,有关香港的各项重要决策,总督均须先与行政局商量,但最后的决定权仍在港督。行政局讨论的重大事项,须由总督做最后决定。如果总督最后否决行政局的决议时,必须向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申述其理由。(三)立法局。立法局是港督根据英国女皇对香港的有关政制规定而建立的香港地区官方立法机构。其成员由当然官守议员、委任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组成,港督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立法局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包括香港政府预算拨款的法律),向港督提出政策性意见,法案经过立法局通过后,还必须获港督批准,才能成为法律。香港的司法一般不介入政府预算的决策过程,对财政的影响甚微。每年的预算案,虽然也要经过立法局辩论,但最后仍由财政司决定。(四)布政司。香港总督的首要政策顾问和港府的首席发言人。其权力和地位仅次于港督,是政府行政首脑,为立法、行政两局的当然官守议员,还是立法局财务委员会主席。自从1902年取消代理港督职位以后,布政司在港督离港期间,自然代理港督事务。1985年10月,增设副布政司一职,统筹跨越两个科以上的职责事务,并专责处理有关政制发展等事宜。其办事机构为布政司署。(五)律政司。香港总督的法律顾问。律政司按皇室训令规定,是香港行政局和立法局的当然官守议员,为立法局财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律政司负责为政府机关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导,由政府提出或由市民控告政府的一切诉讼,均由律政司代表政府处理。此外,还负责草拟所有法律,香港一切检控事宜也由律政司负责执行。其办事机构为律政司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