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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住房管理

为使居民的地方组织制度化并收到长期功效,香港政府直接、间接推动居民管理住房的组织有两种:即多层大厦业主法团和互助委员会。两者都是以居住范围作为成员募集目标区。1.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系根据《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筹组并开展工作,旨在把大厦管理妥当、完善,使各业主和住户均有得益。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的组织大体分为两步:(1)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上通过成立管理委员会,并选出委员;(2)管理委员会在选出后14天内向田土注册处长申请将业主组织注册为法团。手续办妥后,田土注册处长签发成立证书。从签发成立证书之日起,同一大厦的全部业主就属于一个永久延续的法团。大厦各分层的业主在该大厦所享有的权力、利益和所负的责职便统一由法团运用、执行。按上列程序成立业主法团的好处是,业主法团一经大部分业主同意成立,则小部分不同意的业主亦自动被迫成为业主法团的成员,受该条例管制。而用其他形式成立的管理组织,不愿加入的业主可以不参与组织的事务与活动。2.互助委员会。系会社组织,按《会社条例》注册成立。这个组织是弥补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组织的不足而成立的。因为上述法团只适用于业主组织,而不少大厦的住客多系租户。业主大部分居于他处,难以组织业主法团。因此,香港政府于1973年开始鼓励私人住宅楼宇住户(包括业主和租客)成立互助委员会。后来这种形式又推广到公共屋、工厂大厦、临时房屋区和寮屋区。互助委员会不是法人团体,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全靠各住户之间的自愿合作。香港的庙宇公契的作用是为多住户物业制订维修和管理安排。一般楼宇公契规定:物业占地皮的摊分分数,用作计算各户所应负担的维修和管理费用和管理决定的表决权;每户应付的维修和管理费的计算公式;管理员和维修工程人员不得进入每户私人地方执行任务,每户应守责任;管理人的委任、权力和辖免责任;大业主或开发商保留的权利;每户不需他户同意可自由转让、出租、抵押等;遇有纷争各户有权向法院告诉;以及公契有效日期或脱离约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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