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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租政策

香港政府所有(国有)土地,不出卖土地所有权,只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关系是土地租赁关系。因此,凡使用政府土地的都要支付租金,即使租金很小也要交纳,以表示政府对土地所拥有的权益。政府收取的租金,主要有3种:1.批租的长期土地按年收取租金。政府批出的长期性土地,土地使用者,除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地价外,还要支付地租。地租数额很小,按土地不同用途、不同地区,按年收取。香港的港岛及九龙、商业、居住、工业用地,不论批租土地面积大小,每年收1000港元。在新界,上述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英尺以下每年收租300港元,5~15万平方英尺以上每年2000港元。1997年香港收归中国以后,不分地区都将按应课差饷租值3%收取。香港对一些特殊用途的土地,收取的地租很低。如康乐用地每年100港元,码头用地每年500港元,屋宇用地每年1港元。2.出租短期土地收取租金。对于那些未定永久用途或不搞永久性建设暂不批租的土地,如需租用,可以向政府申请。短期出租的土地一般规定1~3年,最多可租用6年,到期收回。在香港,这类土地主要用于无需兴建上盖的项目,如露天停车场。据香港屋宇地政署提供的资料,1987年共临时出租土地73幅,23.5万平方米,共收租金8560万港元。平均每平方米约为365港元。3.出租临时使用土地的租金。这类租地为临时租用,租期有1天、1月,最长不超过1年,同样要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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