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屋政策
港英公屋政策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即:从只是临时安置灾民到制定较周详的建屋政策和计划;从仅是向居民提供租屋到为市民提供自置居所;从早期简陋房屋到建设现代化的新型公共屋村。 第一阶段,1952~1972年的20年间,港英主要是为了临时安置灾民和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居所而兴建“徒置区”和售“廉租屋”。这类房屋实行低标准、低租金,只租不售,这两类屋村分别于1973年和1975年停建。 第二阶段,1973~1977年,是香港公屋建设的转折时期,从这开始,港英制订了周详的公屋政策法规和建屋计划,依法成立了统筹全港公屋建设的房屋科及房屋委员会。 第三阶段,从1977年开始,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采取以房屋委员会建房为主,与私人机构参与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加速屋村建设,逐步推行公屋住宅商品化。 香港公屋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把解决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当作安定繁荣社会的重要措施。港英当局在住房建设上实行福利政策,把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看成是促成社会安定与繁荣的重要措施。专职策划和营建公屋的房委会,根据居民的居港时间、申请人年龄满21岁的家庭成员,家庭总收入水平,现住房屋的困难程度等,制定入住资格准则,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入住政府兴建的高补贴、低租金的公共租屋或购置政府兴建并给予特惠;均为市价50%的居屋。政策还规定,高龄人士和体恤人士可以得到特殊的照顾,例如,降低入住条件,优先配屋等;(2)香港公屋由房屋委员高度集权。香港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实质施行“双轨制”,占现有全港住宅楼54%的住宅楼宇是私营发展商建造的,由港英地政工务科宏观控制,发展商自己管理;而占46%的公屋,则由港英的房屋委员会集中策划建造和管理。因此,就香港的公屋建设而言,采取的是由房屋委员会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编配、统一管理的政策;(3)购置居者有其屋普遍实行按揭贷款。由于每个居屋单位水准较高,因此大多数购置居屋的市民一次付清全部款项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港英支持银行或财务机构进行按揭贷款,让购屋的业主除去首期楼款(一般为楼价的10%)外,其余九成的楼款可先由银行或财务机构一次过现金支付,但屋契文件由付款银行或财务机构保管,作为抵押。买主则需定期依时按贷款本息,分期摊还给银行或财务机构,直至全部偿清银行按揭贷款,收回屋契文件,房屋产权从此归业主所有。按照香港的惯例,按揭利率一般按最优惠利率高一厘半左右,每3个月调整利率一次,还款期最长15年。所谓按揭贷款,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提供法律保障,制订按揭法,田土注册部门为银行提供地(房)契资料等;(4)严格管制公屋租金。由于港英政府对公共租屋村给予巨额资助(免费供应土地,按优惠条件给予贷款,摊还期长达40年等等),保证了公共屋村的住宅单位租金仍旧维持低水平,现时公屋住宅租金在收入比例的中位数约为5~6%,与私人楼宇住户的17%要廉宜得多,1985年度港英房委会收回的公屋租金为15.93亿港元,而公屋的管理、维修费用却开支了17.51亿港元,赤字1.58亿元。尽管如此,港英也不随便加租,法定在两年调整一次公屋租金时,房委会也尽量征求区议员、房屋互助委员会以及住户的意见,力求不影响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