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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批租制度

香港是实行政府占有土地为主要特征的土地经营制度。在土地经营中,政府不放弃土地所有权,只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可以买卖,但政府所有的土地只出售土地定期的业权,而出卖土地使用权,而不出卖土地所有权。亦称“批租”。 香港土地批租的主要内容为:政府从不卖断土地,卖的是土地定期使用权,政府拥有最终业权。土地到期以后,连同地上物一并收归政府。土地使用者如要续期,需按当时的市价再买一次定期土地使用权。但在1973年,香港九龙地区一些地产商因补地价问题与政府发生争议,最后香港政府通过了《官地租赁条例》,其中规定,凡官地租契规定期满可续期者,届满时自动续期,但续期后的官地租金按差饷估价额的3%交纳。 香港的土地批租分为两种:①新界土地批租。新界为英国租借地,租借时间到1997年6月30日止。因此香港政府对新界的土地批租年限均不能超过这个期限;②港岛、九龙的土地批租。这些地区的土地批租年限较长,有999年期、150年期、99年期、75年期等等。由于香港于1997年回归中国,关于土地批租年期间题,在《中英联合声明》的附件之中已作了规定:(1)《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前批出或决定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官地租契和与官地契有关的一切权利,以及该声明生效后,根据本附件第二款或第三款批出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官地租契有关的一切权利,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2)除了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的租约外,已由香港英国政府批出的1997年6月30日以前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官地租契,如业主愿意,均可续期到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毋需补地价。从续期之日起,每年交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至于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业主,或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业主,其父系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业主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租金将维持不变。(3)关于新批的土地规定。从《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至1997年6月30日止,香港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新的官地租契。该土地的新业主须交纳地价并交纳象征式租金至1997年6月30日。该日以后毋须补地价,但须交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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