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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特点

(一)税制简单稳定。二次大战以前,香港的税收仅限于间接税,二战期间,为了满足战时支出需要,临时增加了物业税、薪俸税、所得及利得税和利息税等直接税,并一直保留下来。为了吸引外资,香港一直将税种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内,至今主要税种也不过十余种,且税目较稳定。税收制度简单明了,公开易行,便于征收管理。(二)税收负担较低。香港不仅税种较少,税率也不高,这是香港自由港赖以发展的基础之一,也是吸引外资的必要条件。香港的财政收入仅占其生产总值的17%左右,而税收仅占其生产总值的10%左右,这两个比例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香港的人均负担也很低,以1988—1989财政年度为例,人均税负仅为8,859港元,纳税人税负为12,286港元,仅占香港收入中位数人士的年均收入的七分之一。公司所得中的资本利润完全免税,仅征收岁入性利润,这就更加降低了香港的税负水平。(三)税率累进不明显。香港的有限公司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薪俸税累进程度也不高,且受标准税率的限制。而某些间接税甚至是累退税率,显示整个税率体系累进性不明显。(四)税收区域分明。香港税收坚持属地制,坚持“来源”而非“居民”原则,避免了双重纳税问题,促进了香港经济国际化。(五)税务机构简单。香港的税务行政机构是税务局,是财政科下署部门,其首长是税务局长,下设一名副局长,五名助理局长,设有总务行政科和四个业务科。由于税收刚性强,税制简明,虽税务机构简单人员较少,但效率较高,税收成本低,人均收税额高达数千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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