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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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不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所谓地域管辖权,就是只对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所得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全部免税。香港当局为繁荣本地区经济,对于香港的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来自香港的所得课征所得税,而且所得税的税率也很低,比国际一般税负水平低一半以上。这就使香港成为一种“国际避税地”,本港居民不会因为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引起双重征税。因此,香港除于1989年同美国签订《航运公约》涉及税收事项外,没有同其他国家签订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但是对于香港地区的非居民,在香港依照地域管辖权对其征税后,这些非居民所在国又要依照居民管辖权再征税,很有可能出现双重征税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