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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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香港的税务条例制订于1947年。40多年来,香港的经济发生了巨大转变,从典型的转口贸易商埠,转变成为出口制造业城市,进而又成为国际上一个重要的贸易金融中心与之相适应,香港税务条例也进行了多次调整,虽经多次修订,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有变动,香港税制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税收征管简便的特点。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条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香港只开征几种间接税性质的税项,主要有警捐(后改称差饷税)、牌照费、印花税等,后来又增加了课税项目极少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时财政膨胀,除保持原有税项外,又新增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利息税等属于直接税性质的税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于1947年在《税务条例》中将上述四项直接税永久立法在以后的40多年中,香港始终把税种限制在尽可能少的范围内,至今不过15种:4种直接税、11种间接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课征4种直接税,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但实际上,除了上述这4种税外,还课征遗产税。在1989年至1990年度,为简化税制,促进香港国际资本市场和金融中心的发展,取消了利息税,因此,香港现行课征的直接税仍是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香港间接税在很长一段时间占主要地位,直至70年代以后,利得税在税收中的重要性提高,间接税在税收中的比重才逐渐被直接税超过。目前香港的间接税有11种,其中较重要的有差饷税、印花税、关税、博彩税、娱乐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