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制结构
香港现行税制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是间接税仍处于不可忽视的地位。在香港税收发展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间接税一直占据主要比重,在保证政府支出和香港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发展到以直接税为中心,在比重上超过间接税,还是70年代后期的事。香港一直以税种少,税基小,税率低作为它税收制度的一大特征,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其自由市场经济及“投资者乐园”的环境。香港政府于二次大战后不久,为了恢复经济,固定开征了4种直接税,但是出于鼓励经营投资积极性的考虑,将税率设计在很低的水平上,以致只能带来很少的收入。因此,当时香港政府主要还是依赖间接税收入维持政府支出需要。到了50、60年代,香港经济发生了重大转变,需要增加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开支的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政府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主要靠间接税收入的税制结构,已不能继续维持,于是开始逐渐提高直接税的税率。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直接税收入在税收中的比重日益增大,并于1973/74财政年度赶上和超过了间接税收入。70年代后期,当时的财政司夏鼎基正式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分别确定为55%和45%。从此,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政策上都宣告了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体系的确立。下表的数据和比重,反映了70年代期间香港税制结构的转变,表明从1973/74年度以后,直接税在60%、间接税在40%上下波动的基本趋势。1971—1976年香港税收统计表(单位:百万港元)进入80年代以后,香港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始终在60%偏上浮动,最高时达到69%。当时的财政司彭盛治进一步确认了香港的直接税与间接税为60%和40%的比例关系。对此,1987/88年度上任的现任财政司翟克诚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在香港政治、经济等因素不稳时,过分依赖直接税会最终威胁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稳定,主张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仍应确定在55%和45%为宜,其解决办法是开征销售税,扩大间接税税源。尽管如此,香港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仍一直保持在60%以上。1981—1990年香港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