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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体系

香港在1947年以前基本上无税或者只有很少几种零星税种,税收在当地财政收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从1947年公布《香港税务条例》后,逐步建立和形成一个包括利得税和薪俸税等直接税,和货物税、差饷税等间接税两大税系在内的税制体系。香港曾有“无税港”之称,那是因为自1841年被宣布为自由港后,当地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罚款、卖地收入和清政府的赔款。所有进出香港的货物都不要纳税。香港最早开征的税种是地租和差饷,分别起源于1844和1845年。以后,陆续于1867年开征印花税,1907年开征酒税,1916年开征烟税。1940年开征薪俸税和利得税,于次年又停征。从1947年香港公布实施《香港税务条例》起,方始标志香港税收制度的正式建立。税收体系从而也得到不断完善。香港现行税制体系由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遗产税、货物税、印花税、博彩税、娱乐税、酒店房租税、商业登记费、差饷税、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海底隧道税、专利和特许权税等税种组成。按照税负能否转嫁,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税系。(一)直接税系。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种系列。在现行香港税制体系中,直接税系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三种。但实际上,除了上述三种直接税外,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税条例》还课征有遗产税。也就是说,香港现行课征的直接税有四种。(二)间接税系。能够随商品交易将税负转嫁他人承担的税种系列。在现行香港税制体系中,间接税系包括货物税、印花税、博彩税、娱乐税、酒店房租税、商业登记费、差饷税、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海底隧道税以及专利和特许权税等。香港税制体系如下图香港税制体系直接税间接税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遗产税货物税娱乐税差饷税商业登记费机场旅客离境税海底隧道税专利和特许权税印花税博彩税汽车首次登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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