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广告管理简介
香港没有制定广告法,对广告的管理体现在各专门法律中。下面把香港有关药品广告、比较广告等管理情况作一介绍: (一)药品广告。 1.不良药品广告条例的规定 (1)任何人不得发布很可能将导致人们为治疗或预防下述疾病而使用某种药品或手术器械的广告,但由附表规定的用于治疗或预防某些症状轻微的该类疾病的某种药品或手术器械广告除外:①良性或恶性肿瘤;②受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而获致的疾病;③寄生虫病;④性病;⑤呼吸系统疾病;⑥心血管疾病;⑦胃肠疾病;⑧神经系统疾病;⑨泌尿系统疾病;⑩血管淋巴系统疾病;⑾肌肉骨骼系统疾病;⑿皮肤、毛发疾病。 (2)禁止发布用于下述目的药品或手术器械广告:①调理月经失调、闭经或延迟行经;②促进性机能,增强生殖能力或恢复青春;③矫正器官缺陷或手术整容。 (3)除经医药卫生署长书面批准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下列目的而书写、印刷、发布广告:①为妇女提供流产服务;②劝说妇女施行流产;③引诱妇女施行流产;④以某种很可能导致妇女为施行流产而使用某种药品的措辞提及该种药品。 (4)除非能够提供相反证明,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药品广告中提及其姓名或名称的人,即被推定为该广告的发布人。 2.电视(广告)法规的规定 除经医药卫生署长书面批准外,不得通过电视发布药品广告。 3.公共卫生与市政设施条例的规定 对发布虚假地描述某种药品或者将导致对某种药品的性质、成分或质量作出误导的广告的人,应当按违法行为予以起诉。 (二)比较广告 《香港广告商会广告实施条例》规定“用一组产品与同一领域里的其他产品作比较在一定环境下是允许的”。《香港无线电广播广告实施标准条例》规定“对于有关产品所做的说明,不应使用它们是最好的、最安全的、最迅速的或在涉及到与其它产品的比较时,不应无根据地使用类似的形容词的比较级、最高级,歪曲事实。广告主必须准备足够的证据以说明在广告中出现的任何描述、声明或说明”。 (三)烟草广告。香港1992年决定管制香烟广告。在印刷品上刊登的香烟广告必须载有指定的健康忠告和广告所登香烟的焦油含量类别;展示的香烟广告必须载有指定的健康忠告;禁止电台、电视台及电影院播放香烟广告。 (四)对于酒类广告,香港规定,未成年人只能是自然而然地出现在广告中或者是无特殊意义的出现,如在家宴中,而且不得有饮酒或斟酒的动作。同时,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上的酒类广告不得在青少年节目的前后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