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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产品税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1)工业企业销售应税产品,按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收到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以发出商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工业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以移送加工、使用或作销售处理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商业、外贸、物资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应税产品,以收回加工产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基本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以提取加工产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国营或集体收购单位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以结算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以成交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6)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报关进口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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