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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地位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条件。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既涉及到合同权利的转让又涉及到合同义务的转让。因此,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所转让的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处分能力。(2)所转让的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允许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程序。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或者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在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等手续。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成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享受转让方在合同中所享受的权利,承受转让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主权利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应当承担与合同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作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原合同当事人对债权人(即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合同中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情形的,即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继续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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