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的移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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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叫债务承担。只是更换了债务人,但债务的内容并没有改变。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对债务承担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和瑞士法承认债务承担制度,并在法律上作了具体规定。英美法和法国法原则上认为债务不能移转,但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也采取了一些间接的办法来达到债务转移的效果,即所谓债务更新。债务更新是消灭旧的债务,成立新的债务。因此,严格地说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承担,而是为了达到债务承担目的所采用的一种变通方法。债务承担与概括承受也有不同。概括承受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合并时,由其继承者概括性的继承其一切财产,其中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这也可以说是债务承担的一种形式,但这是在特定情况下,依照继承法规定所进行的债务移转,它与在平常的业务活动中,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所作的债务移转是有区别的。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义务的移让须遵守两个条件;(1)必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2)凡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转让亦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