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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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的具体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到,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地将实现的销售额纳入计税依据,以便在纳税期限内按时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