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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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对土地及楼宇的收租业主的物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为房屋、土地(不包括农地,但包括码头)和建筑物。对全部由业主自住的和纯作家住的楼宇,空置、不作任何用途的物业,以及社会或商会拥有的物业,均免征物业税。物业税以拥有应税物业的业主为纳税人。物业税的计算,是先根据租金确定“评税值”,然后再扣除20%的维修费求得应课税的“净评税值”,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税率(1988至1989年度为15. 5%, 1989至1990年度为15%,1994/1995和1995/1996两个年度适用税率为20%),从租计征,每年征收一次。纳税人的物业收入,已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缴纳利得税的,或者业主将拥有的物业自己用于商业用途,则所缴的物业税,可以从应缴的利得税中扣除。物业税具有财产收益税和所得税双重性质。物业税由香港税务局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