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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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1984年9月26日,中国和英国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规定,于1997年中国收回香港后,根据中国宪法,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理,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政府结构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财政预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此外,香港还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香港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保持现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国家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用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