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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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得税制度由利得税、薪俸税和利息税组成。利得税相当于公司所得税,凡在香港从事工业、商业或其他行业,不论是公司、合股商号、团体,还是独资企业,均应就其来自香港的盈利缴纳利得税。在香港放映或者使用影视、广告材料及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的收入,也应缴纳利得税。利得税税率时常变动,1984年前无限公司适用15%、有限公司适用16.5%的比例税率。1984年分别调高到17%和18.5%。香港对利得税按年计征,并规定了计算应税利得额时的扣除项目。薪俸税相当于个人所得税,凡在香港任职、受雇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假期补贴、佣金、奖金、酬金、额外津贴、股份收入等,均在薪俸税征税范围之内。妻子的收入,视为丈夫的收入,合并计征。跨国公司职员在香港取得的收入,也应缴纳薪俸税。薪俸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按年计征,每年7、8月份预缴一次。应税薪俸额为夫妻总收入减去应予扣除和完税数额后的余额,扣除和免税项目由法律规定。利息税是对在香港取得的债券、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据、存款、借款、暂支或其他债务的利息征收的一种税,税率1984年前为15%, 1984年调高到17 %。利息税由支付利息的人或银行代扣代缴。香港征收利得税、薪俸税和利息税,只限于在香港获得的利得、薪俸和利息。如果所得来自港外,即使取得者是香港居民也不征税。同样,凡是从香港获得的收入,即使取得者不是香港居民也要征税。可见,香港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香港薪俸税税率表附:纳税人所纳薪俸税总额,不应超过其扣除免税额前收入额的17%;超过17% 的,改按扣除免税额前的收入额乘以17%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