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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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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英国统治下的政府首长,是英国女皇在香港的全权代表。由英国女皇根据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的提名任命。任期通常规定5年,但英国女皇有权延长和缩短任期,或不规定任期年限。总督统揽行政、立法大权,并兼任驻港英国的陆、海、空三军总司令。总督之下设四个子系统:即带决策性质的咨询机构行政局和立法局,以布政司为首的政府行政部门,以首席按察司为首的司法部门和以驻港英军司令为首的军事部门。此外还设廉政专员公署。总督是行政局和立法局的当然主席,主持两局会议,港英的一切重要决策,都由总督做最后决定。遇到紧急情况或行政局议员不同意时,有独自决定权。有颁布法令,同意或否决立法局通过的法律和议案,免除犯刑事案的立法局议员的职权。有权委托除最高法院以外各级法院的法官,委任局、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官员,调动、罢免和处分除布政司、按察司和三军司令以外的其他官员。有权把任何非英籍的和非香港出生的居民驱逐出境。虽然布政司、财政司等高级官员的任免须经英国国务大臣批准,但总督的意见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香港总督对香港政事的施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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