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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

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三部分,是亚洲“四小龙”之一。香港政府长期坚持“鼓励创业,奉行低税制、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的税收原则,在税收上素以“避税地”和“自由港”著称,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税务征管方便等特点。根据香港政府1947年5月3日发布的《税务条例》,港府对源于香港的收益和利润征收三种税:一是利得税,二是薪俸税,三是物业税。1989年4月1日,修正后的新条例停止对源于香港的特定利息所得课征入息税。另外,香港还征收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娱乐税、商业登记税(费)、酒店房租税、消费税等。香港原则上不课征预提税、资本利得税和增值税。但非香港居民获得的展览收入、胶片磁带收益及特许权使用费、演员和运动员在香港表演所获支付款,均负有缴纳预提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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