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遗产税
香港对于死亡者在香港所遗财产课征的一种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是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或取得人,但一般情况下由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缴纳。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总遗产额扣除葬仪费及被继承人债务以后的纯遗产额其中,总遗产额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在香港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楼宇、金钱、股票、权利、专利、商誉、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此外,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处理权的财产、被继承人因死亡而消失的权利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的赠予也要计征遗产税。纯遗产额就是在总遗产额中扣除葬仪费、被继承人债务、所得税及其他各税之后的余额。遗产税的税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依照净遗产额划分级次。净遗产额在200—250万港元的,税率为6%;250—300万港元的,税率为8%;300—350万港元的,税率为10%;350—400万港元的,税率为12%;400—450万港元的,税率为14%;450—500万港元的,税率为16%;500万港元以上的,税率为18%。根据香港1994/1995年度预算,香港遗产税起征点提高到550万港元,遗产总值550万—650万港元,适用6%税率;750万港元,税率12%;750万港元以上,税率18%。被继承人的结婚成家的住宅可在税基中剔除,死亡前3年内的免税赠予额从原来的10万港元放宽到20万港元;安葬费的扣除标准从2万港元增加到5万港元。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万港元 遗产税的计税方法采用边缘宽减法。所谓边缘宽减法,是在计算税额时,取级距中间某一规定额作为计税依据。这是因为遗产税的税率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级与级之间的差额为50万港元,为避免遗产税额的增长使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采用边缘宽减法。遗产税规定的免征遗产税财产包括:1.继承的财产附有已处理的财产;2.属于国家的、科学的和有历史价值的绘画、书籍、原稿及收藏品等;3.第二次继承的财产,在前次继承后5年内,就其继承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开始再继承的时候,在其前次继承开始后1年内的,按遗产额50%,2年内40%, 3年内30%, 4年内20%,5年内10%从总遗产额中扣除;4.不在香港遗留的财产。遗产税由香港遗产税署负责征收。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然后由税务局评税审核。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在指定期限内到税务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