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印花税
香港政府对各类文件、票据征收的一种税。由于要求在规定的文件或票据上贴税花,故称“印花税”。“票据”一词包括任何书面文件。在香港的不动产证书、股票、转让票据和复印件或复制品都属于印花税的课税范围。在香港,“不动产”一词是指(1)无论是否被水覆盖的土地;(2)在土地上或土地里的任何遗产、权利、利息或通行权;(3)永久归属于土地的任何东西。香港政府并不是对任何土地的任何票据都征收印花税,而只对不动产的销售转让或租赁征收。1988年至1989年和1989年至1990年不动产销售转让的印花税税率为:香 港印花 税 税 率 表 单位:港元对在香港的不动产租赁行为课征的印花税实行从价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租赁条件应纳印花税额 (a)条件不确定的平均年租金的0.25 %(b)租期不超过1年的 全部应付租金的0. 25%(c) 1—3年的 平均年租金的0.5%(d) 3年以上 平均年租金的1% 另外,《印花税条例》对香港的股票和出让者票据、复件及复制品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征税办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条例对集团公司内部不动产的转让免税。不动产的转让和租赁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缴纳印花税。在香港境内买卖股票要在买卖生效后的30天内纳税。对于超过条例规定纳税期限的,税务当局要加罚滞纳金。方法如下:(1)超过限定时期在一个月内的,滞纳金为应纳印花税的两倍。(2)超过限定时间在一个月至两个月之间的,为应纳印花税的4倍。(3)其它情况,则为应纳滞纳金的10倍。原来香港政府的印花税是依照英国的税法,按文件的种类定额或从价征收。只有与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和股票转让这三项交易有关的各类文件才须缴纳印花税。现在,根据香港政府颁布的1992—1993年的新预算方案,从1992年4月1日,征收对象扩大到备兑认股权证的买卖或转让,以及买卖楼宇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