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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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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永久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1860年英国迫使清政府缔结《北京条约》,永久割让九龙半岛尖端。1898年英国又乘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之机,逼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九龙半岛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00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1997年6月30日期满。中国人民一直反对上述三个不平等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未解决前暂时维持现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三大任务而奋斗。邓小平提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解决台湾和香港问题的构想。同时,随着1997年的日益临近,英国方面不断试探中国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香港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了撒切尔夫人。邓小平在同她会见时作了重要谈话。通过这次谈话,双方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就解决香港问题进行商谈。 1983年7月12日至13日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团举行第一轮会谈,由于英方仍然坚持1997年后英国继续管治香港,直至第四轮会谈毫无进展。1983年9月邓小平会见访华的英国前首相希思时说,英国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行不通的,劝告英方改变态度,以免出现到1984年9月中国不得不单方面公布解决香港问题方针政策的局面。10月英国首相来信提出,双方可在中国建议的基础上探讨香港的持久性安排。第五、六轮会谈中,英方确认不再坚持英国管治,也不谋求任何形式的共管,并理解中国的计划是建立在1997年后整个香港的主权和管治权应该归还中国这一前提的基础上。至此,中英会谈的主要障碍开始排除。 从1983年12月第7轮会谈起,谈判纳入了以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基础进行讨论的轨道。根据中国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人民政府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派驻部队,负责其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由当地人组成,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担任顾问或政府一些部门中最高至副司级的职务。虽然英方明确承诺过不再提出任何与中国主权原则相冲突的建议,但在讨论中仍不时提出许多与其承诺相违背的主张。例如,英方一再以“最大限度的自治”来修改中方主张的“高度自治”的内涵,反对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英方一再要求中方承诺不在香港驻军,企图限制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并要求在香港派驻性质不同于其他国家驻港总领事的“英国专员”代表机构,试图将未来香港特区变成一个英联邦成员或准成员;英方还提出持有香港身份证的海外官员可以担任“公务员系统中直至最高层官员”,并要中方承诺在1997年后原封不动地继承香港政府的结构以及过渡时期英方可能作出的改变,等等。英方上述主张的实质是要把未来香港变成英国能够影响的某种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直接抵触中国主权原则。中方理所当然地坚决反对,未予采纳。 从 1984年4月第12轮会谈后,双方转入讨论过渡时期香港的安排和有关政权移交的事项。 中英通过谈判确定,中国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点在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表述。英方不接受中方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提法,先后提出的草案都具有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的含意,中方坚决不能接受。最后双方同意用《联合声明》的形式,采用以下表述方式,即中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就解决了主权归属问题的表述。 此后,双方代表团举行了三轮会谈,讨论了国籍、民航、土地等几个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并对协议的文字措辞进行了反复磋商。1984年9月18日双方就全部问题达成协议,并于9月26日草签了中英《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至此,为时两年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圆满结束。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87—390页)当前,香港的繁荣与稳定,证明了我们对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我们成功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正在为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继续奋斗。 “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丰富了‘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实行这一方针,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工作,广泛团结港澳各界人士,共同维护和促进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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