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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的票款要求权和处分票据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持票人的权利有:(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2)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向任何一个或数个或全体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权利。(3)转让票据权。指持票人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转让票据后,原持票人成为背书人,负有次债务人责任,受让票据人成为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所承担的支付票款的责任。票据义务的主体是在票据上签章承担票据责任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及支票保付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保付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他们直接承担付款和最后清偿的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和各种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是次债务人,他们承担担保票据获得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负责清偿票款。票据权利、义务在下列情况下消灭:(1)主债务人依法支付票款后,票据的权利、义务统归消灭。但付款人付款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解除责任。(2)因追索而清偿后,原持票人的权利消灭,清偿人解除票据责任,并取得票据成为新的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债务人再追索。(3)持票人不依法揭示票据,丧失追索权,次债务人的义务随之解除。(4)票据的时效届满,票据的权利、义务同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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