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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纳税环节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纳税期限。及时办理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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