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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指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用以确定纳税期限。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只要具备这两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根据实际需要,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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