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提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从应然的角度讲,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义务。对于小学生而言,与其说“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是他们的权利,莫如说是他们的义务。至少在教学形式对小学生还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的情况下下此结论是不为过分的。也正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在相当程度上又弱化了学生的权利。学生需“努力学习,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而何谓“努力”?“学习任务’有多重?这种标准完全是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掌握的。如果学生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那一定是学生“不努力”所造成的结果。随之即来的是教师严厉的批评以至体罚,即使这种批评或体罚超出了界限,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也不至于导致学生的强烈反抗。因为学生需要履行“尊敬师长”的义务。 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仅仅是教师的对学生的要求,也是家长对学生的要求,且这种要求是正当的。在这种众多人的要求之下,学生在因自己没有达到要求而招致的教师对自身权利的侵犯时,只好忍气吞声了。这或许是学生的一种策略,因为“教师总是对的”。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将面对的是教师、家长多方的更严厉的惩罚。从另外的角度看,“功能论者认为,个人之所以扮演他们的社会所分配给他们的角色,不只是因为他们涉身社会共享的道德标准,而且也是因为他们想要获得别人的赞同与尊敬。若不按别人的期望去做,则无法得到赞同且会失去自己所想要的事物。” 师生关系是一种以教育任务为中心的“人——人”关系,但在现今的学校教育中,我们却发现,现有的师生关系似乎更倾向于被异化为“人——物”关系。学生在班级中,面对教师时所充当的更多的是趋于物的角色,缺少的是为人的尊严与权利。学生所扮演的这种角色也有其历史的渊源。无论是古代传统文化中过于推崇教师权威的思想,还是近代私塾对学生所实行的体罚制度都成为目前社会上师生关系的一种源流。另外,教师在面对学生时的威严似乎也是在面对社会之不足的一种补偿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与其说学生在班级中履行的是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毋宁说学生更多的是实践着角色行为的另一个方面——社会对自己的期望,尤其是教师和家长对自己的角色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