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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按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代扣代收应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是支付某种款项时,代扣对方应缴纳的税款。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此外,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也都规定了支付各项收入或所得额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是收取某款项时另外代收对方应缴纳的税款。烧油特别税、筵席税、产品税、增值税等都有此规定。如委托加工应纳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一律在委托方提货付款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税款。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根据规定设置和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按期申报有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资料、接受税务检查,不得拒绝、隐瞒,如不履行,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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