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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义务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1)遵从委托人指示。行纪人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利益从事行纪活动,因而其应该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为法律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委托人拒绝接受其行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拒付报酬乃至要求赔偿损失;行纪人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除非其补偿差额,否则应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就价格有特许指示的,行纪人必须遵守。(2)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是交易关系的当事人,相互负有权利义务,效力不直接及于委托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对委托人的损害,因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委托人与行纪人另有约定,应由行纪人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和处置的义务。行纪人对其占有的代委托人买入或出售的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于有瑕疵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经其同意或在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合理处分;(4)报告义务。基于委托人对行纪人的信任,行纪人在实施行纪行为中应及时将办理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全面了解情况,并相应作出新的指示;(5)负担费用。除非委托人与行纪人另有约定,行纪人自行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6)交付义务。完成行纪业务后,行纪人应将办理行纪的成果包括购进的商品、所得的货币及权利等及时交付给委托人。行纪人交付的内容还包括其以优于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行纪业务所增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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