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义务
经济管理百科49 阅读
指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法定义务,主要有:(1)按照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状况对入库的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2)必须亲自保管存货人的货物。保管人应利用自己的仓库,自己的人力和劳动,直接完成保管任务,未经存货方同意,不得将保管物转归第三人保管;(3)对所储存的货物要进行妥善保管。保管人必须按照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不得损坏,不得使用,不得私自开箱(包);货物临近失效时(只限于外包装或货物上已标明有效期或合同中申明的),60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对发现货物有异状的,也应及时通知存货方;对于危险货物、易腐货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特殊储存保管;(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保管人应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货手续;(5)向存货方返还保管物。仓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后,保管方应向存货方返还保管物,不得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