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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是其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以及与其相关权利的代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日期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并非承租人的过失的原因(如因出租人延迟履行维修或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或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影响其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等)外,承租人不得降低租金的支付标准。 (2)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正常使用中出租物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时,承租人有义务通知出租人修理,并在出租人未达到前负责保管出租物。若因承租人不及时通知或未能很好地保管而致出租物灭失时,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4)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现状,不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获准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6)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7)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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