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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是其之所以获得相应权利的代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交付出租物的费用,一般应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当事人也可约定该费用的承担方式。对有附有从物的主物出租,出租人还有义务在交付主物时交付从物。 (2)出租人应该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出租财产上的合法负担,应由出租人支付。如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等。 (4)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收益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归承租人所有。 (5)出租人为租赁期间出租财产不受第三人追讨而负担保义务。 (6)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7)租赁合同成立时若出租人收取了押金,则租赁终止时出租人应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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