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豁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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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豁免,即免除本应承担的义务。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5条规定在可能发生该协定其他部分未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某一或某几个缔约方可能有必要暂时背离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义务,采取与其承担的义务不符的措施。在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在考虑了某缔约方的请求后,在其所要求采取的措施实施的必要程度内,免除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但这种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2/3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构成缔约方总数的半数以上。195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一项在豁免义务时应遵守的原则,包括,只有在充分考虑及30天预期通知之后方能授权豁免,每一项豁免应包括将来磋商的程序及对其运作的年度审议。义务豁免一般是临时性的。构成1994年《关贸总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豁免1994年关贸总协定义务的谅解》进一步重申、阐释了义务豁免的规则。豁免请求或延长现有豁免的请求,应说明该成员提议采取的措施、该成员寻求推行的具体政策目标和阻止该成员以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义务一致的措施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原因。如任何成员认为,被给予豁免的成员未遵守豁免的条款或条件,或者实施某一项符合豁免条款和条件的措施,使该成员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的利益丧失或受损,则该成员可以诉诸争端解决程序解决这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