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交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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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1933年至1957年期间实行的农民按规定的任务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的制度。其内容是:国家预先(收获以前)对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庄员的家庭副业和个体农户规定向国家交售固定数额农产品的任务,并按采购价格支付义务交售的农产品价款。交售定额很高(三十年代谷物义务交售约占总产量的30—40%,四十年代约占16%),价格很低(不仅低于收购价格和集体农庄市场价格,而且大大低于成本,如1940年谷物义务交售价格仅为国营农场生产成本的30%, 1952年为12%)。实际上具有税收的效力,是国家从农民手中取得发展工业所需资金的重要渠道。义务交售任务是法律予以保证的,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庄员、个体农户必须完成。如果不按规定期限完成义务交售任务,对集体农庄要处以罚款,并要求提前完成全年任务;对个体农户则要按刑法典追究法律责任。只有完成了义务交售任务,并在整个州(边疆区)完成了采购计划的条件下,才允许农产品进入集体农庄市场销售。最早规定义务交售的是肉类(1932年9月),以后陆续扩大到油脂、奶类、干酪(1932年12月)、谷物、土豆、向日葵、稻谷、羊毛(1933年)、蔬菜、干草、蓖麻、油用亚麻、芝麻、大豆(1940年)和蛋(1941年)。到四十年代初,除了技术作物仍保持预购制外,其余所有农产品都实行了义务交售制。在三十年代,种植业产品的义务交售数额按播种面积计算,畜牧业产品按牲畜总头数或产品畜头数计算;四十年代起,为了鼓励集体农庄扩大播种面积和增加牲畜头数,改为按每公顷耕地面积(种植业产品)和每公顷土地面积(畜牧业产品)计算,即所谓“公顷原则”。1957年取消了义务交售制,实行统一收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