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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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出资依其标的不同,一般分为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信用出资三大类。财产出资的主要形式是:(1)现金。这是合伙人出资最主要的形式。(2)物资,包括动产及不动产。主要方式有:将物的所有权转于合伙财产,成为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将物的使用收益权归于合伙,成为合伙人全体共同共有。(3)权利。权利出资指以物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等为出资标的而言。劳务出资是指以身体的劳务或精神的劳务为出资。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原则上不负盈亏。信用出资是指以其名望供合伙人利用。各合伙人出资数额,不必均等,但必须确定。合伙人原则上不得增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在另一方面则为出资请求权。出资请求权分为两部分:一为合伙的出资请求权,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债权。二为他合伙人的出资请求权,合伙人个人所有的债权。出资履行时间应依合同约定,无约定的,解释上自合伙成立时即可请求。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时,除可成为合伙人开除的理由外,依照一般债务不履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