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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的义务

乡镇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分为基本义务、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以及对职工应尽的义务。(1)基本义务,即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2)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乡镇企业法》第32条规定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交纳税款,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日加收滞纳金。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企业法》第31条规定的,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和物价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劳动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3)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主要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依法使用商标,重视企业信誉。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依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在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活动中,采取措施保护资源,防止浪费和破坏资源。(4)对职工应尽的义务,主要是: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工作。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在企业停业、终止时,依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加强职工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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