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纳税人权利义务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依据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在税法上主要可享受下列的权利:(1)信息公告和资料知悉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密。税收秘密之保护首先乃在保护私人利益,其次才间接保护公共利益。(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缓期纳税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基于宪法保障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意旨,可呈报到省级税务局长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现行法所规定的3个月期限。(5)纳税申报选择权。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资料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6)纳税人享有补偿多缴税款利息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7)纳税人有权拒绝无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检查行为。(8)税务机关对于不利于纳税人的指控,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前,纳税人有权被推定为诚实纳税,这跟刑法上无罪推定的学理是相通的。(9)纳税人有权在不违反税法意旨范围内,从事相关税收策划或活动。(10)请求赔偿权利。纳税人于下列情形可依法请求赔偿: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1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纳税人享有向税务机关及扣缴义务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权利。(12)陈述、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说明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必须作出裁决,若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1)向人民法院索取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的权利。(2)在诉讼中依法进行辩论的权利(3)申请撤诉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立案后放弃其起诉权,但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而且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提出。(4)提起上诉及撤回上诉的权利。(5)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6)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纳税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税务行政赔偿可以单独提出请求,也可以在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7)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8)委托代理人诉讼的权利。(9)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利,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纳税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10)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义务的内容主要是由给付义务与协力义务所构成,而给付义务是义务内容之核心所在。纳税人的给付义务为在法定期限缴纳足额的税款,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是缴纳不足额的税款,都是违反给付义务,须承担一定程度之法律责任(包括滞纳金、罚款等)。纳税人的协力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义务;依法设置账簿,合理使用凭证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提供信息的义务。

经济管理百科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