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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制义务教育

我国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对此予以确认。九年制义务教育,也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普及初级中学教育,分为“六·三制”(即小学6年,初中3年)和“五·四制”两种方法。根据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义务教育的要求和内容,全国大体上划分为三类地区:①约占全国人口1/4的城市、沿海各省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少数发达地区,相当一部分已经普及初级中学,其余部分应该抓紧按质按量普及初中教育,在1990年左右完成;②约占全国人口1/2的中等发展程度的镇和农村,首先抓紧按质按量普及小学教育,同时积极准备条件,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和技术教育;③约占全国人口1/4的经济落后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采取各种形式积极进行不同程度的普及基础教育的工作,国家尽力支援这类地区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央的决定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1986年有15个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在本地区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办法和年限。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是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是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也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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