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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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推行,为广大教师创造出更好的条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